標題:協禧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事宜
日期:2020-03-24
股票代號:3071
發言時間:2020-03-24 15:18:16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3/24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306,426,791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9/03/25~109/05/24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0.00~24.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73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101年4月申報買回3,000,000股,因買回期間成交量小,為兼顧市場機制不影響股價,並維
護股東權益,公司視股價變化及成交量狀況採行分批買回策略,故至期限屆滿時,實際買回
1,845,000股,未執行完畢。
101年10月申報買回7,000,000股,為兼顧市場機制及維護整體股東權益,本公司視股價變化
考量資金之有效運用,並依成交量狀況採行分批買回策略,故至期限屆滿時,實際買回
3,805,000股,未執行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109年03月24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本公司買回公司股份轉讓股份予員工。執行買回期間為民國
109年03月25日至109年05月24日止。預訂買回3,000仟股,其買回區間價格為新台幣每股10
元至每股24元。若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
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
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辦理註銷並變更登記。
第四條﹙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在職之本公司員工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
海內、外子公司之全職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轉讓之對象
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股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者,喪失認購資格。
第五條﹙員工得認購股數﹚
本公司應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工作績效表現優異者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
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
報請董事長核准之。惟具董事或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及呈送董事會
決議。
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者則以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
認購之。
第六條﹙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
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等事宜。
第七條﹙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
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 =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X(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轉讓買
回股份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上列公式: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減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
藏股股數。
第八條﹙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第九條﹙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公司可斟酌需要與員工約定,惟不得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另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
亦同。
第十一條:本辦法訂定於民國一○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一0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
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3,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73%,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3.59%,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
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七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
此聲明。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黃 瑞 益
中 華 民 國109年03月24日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承銷商認為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買回價格區間在規定計算之範圍內,且經參酌前述該公
司之歷史股價及預計買回股份前後對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等項
目之變動與影響,對該公司財務方面尚無重大影響,其買回價格區間之訂定應屬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