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揭露本公司油品訴訟事件之重要內容及進度。
股票代號:1201
發言時間:2020-10-12 15:59:27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9/10/12
2.公司名稱: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證交所106年2月21日函示要求,於每季結束後15日內發布重大訊息,
揭露本公司油品事件相關訴訟案件之重要內容及進度。
6.因應措施:
一、本公司所販售之部分純油及調合油等產品,因涉及食安事件,被臺北地方檢察署
提起公訴,業經智慧財產法院於106年4月27日判決無罪確定在案。惟因調合油標示問
題遭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沒收所得新台幣3千2百餘萬元,本公司認為有違憲之虞,已向
司法院大法官提出釋憲之聲請。
二、本公司委託頂新製油公司代製油品誤用大統長基公司問題油品案,及向強冠公
司、正義公司、頂新製油公司等採購油品,因陸續爆發油品食安事件,致本公司產品
下架回收,並退費及賠償消費者,造成本公司重大損害。
三、為維護公司權益,本公司已委託律師向法院起訴上述公司、其上游廠商及相關人
員,請求損害賠償。其中強冠公司、葉文祥、戴啟川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判決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亦已判決強冠公司等三人應連帶賠償新台幣
1億2仟672萬餘元及自民國10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強冠公司等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另大統長基公司損害賠償事件,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亦已判決大統長基公司、高振利、溫瑞彬及周昆明應連帶賠償新台幣
6659萬5008元,並裁定應連帶給付訴訟費用額新台幣50萬3563元及利息確定,本公司
已取得債權憑證。其餘訴訟仍在法院審理中。
四、消基會以本公司使用頂新製油公司進口越南豬油及使用正義公司豬油起訴求償案
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本公司無需賠償,經消基會提起上訴後,臺灣高等
法院於108年8月13日仍判決本公司無需賠償。惟消基會不服上訴,目前最高法院審理
中。
7.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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