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動力-KY 修正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第一次庫藏股買回
日期:2018-08-10
股票代號:6591
發言時間:2018-08-10 14:36:11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8/08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659,948,162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7/08/10~107/10/08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4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55.00~11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69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辦理第一次買回本公司股份,謹提請 討論。
說明:1、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
辦法」規定辦理,並訂定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2、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規定相關事項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2)買回股份種類:本公司之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612,542,162仟元。
(4)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預計自107年08月10日起至107年10月09日止,預計買回400,000
股。
(5)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110元至新台幣55元,且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價格下限
時,將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6)買回之方式:自集中市場買回。
(7) 申報時已持有公司股份之數量:0股。
(8) 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
(9) 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
3、此次擬買回之股份比率不高,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1.69,且買回股份所需金
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3.84,係以自有資金購買,本次買回股份目的係為轉讓
股份予員工,業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董事會出具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書。
4、本公司依證交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六項規定及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關係
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份,
於本公司買回之期間內不得賣出。
5、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決議及執行情形經董事會通過後擬提最近一次之股東會報告。
6、本案於2018年8月8日第一屆第十六次審計委員會討論通過。
決議:七位董事出席,經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
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以下簡稱庫藏股)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
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 本公司轉讓予員工之股份均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
流通在外之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 本公司買回之股份,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為限,得一次或分
次轉讓予員工。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
工,均得享有認購庫藏股之權利。
本辦法所稱之員工,係指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海內外子公
司領有薪資之全職員工。兼職員工、臨時性員工、短期工讀生及委外勞工均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係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及兼顧認股基準日
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為計算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
認購股數,報請董事會核准之。
(轉讓之程序)
第六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依以下程序辦理:
一、 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 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數量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
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 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
有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x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 轉讓買
回股份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
有股份相同。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第九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其他事項)
第十條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
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應提報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修正時亦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訂定於中華民國一○七年八月八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無。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動力科技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07年08月08日本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
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4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1.69,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
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3.84,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
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七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
此
聲明。
動力科技技股份有限公司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動力公司所訂股份買回區間價格55 元至110 元,落於上述規定之買回區間
價格上限及下限內,經本承銷商核算其引用之依據尚無不符,動力公司所訂
股份買回區間價格應屬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送件後應主管機關要求修正如下訊息
1.買回金額總上限修正為659,948,162元
2.買回期間修正為107年8月10日至107年10月8日
3.買回員工股份轉讓辦法刪除第七點﹙轉讓後之權利義務﹚字樣
4.上述修改事項將於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案追認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