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代子公司浙江柏騰光電有限公司公告浙0624民初3050號
上訴審理最新進度
股票代號:3518
發言時間:2018-11-21 17:04:32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浙江柏騰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萬豐奧威汽輪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新昌縣人民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浙0624民初3050號
4.事實發生日:106/04/19~107/11/2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子公司浙江柏騰光電有限公司(下稱浙江柏騰公司)為追討浙江萬豐奧威汽輪股份有限
公司 (下稱「萬豐公司」)前積欠之貨款,遂向新昌縣人民法院提起貨款清償訴訟,
請求萬豐公司清償應付貨款人民幣9,154,225.93元並給付逾期利息。因萬豐公司以浙
江柏騰公司為其所代工之產品發生品質問題為由拒絕支付前所積欠之貨款,並向法院
提出反訴請求浙江柏騰公司賠償其因產品瑕疵所造成之損失,浙江柏騰公司為維護公
司權益已委請專業律師處理訴訟。
6.處理過程:
(一)本公司已委請專業律師處理訴訟案,向法院請求萬豐公司支付積欠之全部貨款
並給付逾期利息,新昌縣人民法院於106年4月受理並開庭審理。
(二)經新昌縣人民法院多次開庭審理後107年4月判決如下:
(1)法院一審裁定萬豐公司應支付浙江柏騰公司承攬報酬人民幣9,154,225.93元,
但對於浙江柏騰公司所請求之逾期利息僅支持人民幣29,131.89元,另請求逾
期利息人民幣779,576.04元則予以駁回。
(2)對於萬豐公司所提之反訴要求浙江柏騰應給付產品瑕疵所造成之經濟損失部份,
一審法院在未完成核實審理程序下徑行判定浙江柏騰應支付萬豐公司500萬元
美金之經濟損失,法官未查明有歸則於柏騰責任前提下,僅片面依萬豐公司所
提之金額就做為賠償依據,已嚴重背離法院正常審理程序,浙江柏騰公司已於
107年5月向紹興中級法院提出上訴,紹興中級法院受理並於107年6月開庭審理。
(三)經紹興中級法院審理後於107年11月裁定如下:
紹興中級法院認為一審法院未對浙江柏騰公司是否應承擔萬豐公司的經濟損失及
依據等事實未查清。另,本案一審法院存在未嚴格按照審限進行審判的程序問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訟訴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四)規定,
撤銷新昌縣人民法院浙0624民初3050號民事判決,本案發回新昌縣人民法院重審。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浙江柏騰公司對萬豐公司積欠之貨款人民幣9,154,225.93元已全額提列壞帳準備,對
於產品保固義務也估列適當保固負債準備,若重審後可收回貨款時再沖回已提列之壞
帳準備,萬豐公司自2015年起未與浙江柏騰公司有業務往來,且公司對於帳款及保固
責任已提列適當準備,故本件訴訟對財務業務方面應無太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浙江柏騰公司已委請專業律師對萬豐提出上訴並獲得重審,後續若有最新判決結果,
將再依規定揭露。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