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邑錡本公司董事會通過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日期:2025-05-02
股票代號:7402
發言時間:2025-05-02 18:33:54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5/02
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新臺幣0元,即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發行總額為新台幣3,500,000元,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共計350,000股。
4.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需於各既得日當日仍在職,且期間未曾有違
反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競業禁止、保密協議或與公司間合約約定等情事,
並同時達成公司營運績效指標及個人績效評核指標,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
之股份如下:
(1)獲配後任職屆滿1年:獲配股數之30%。
(2)獲配後任職屆滿2年:獲配股數之30%。
(3)獲配後任職屆滿3年:獲配股數之40%。
2.公司營運績效指標: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之當年度及次3個會計年度,按會
師查核簽證之合併財務報表為計算基礎,每年營收成長率及每股盈餘需同時成長
10%以上。
3.員工個人績效指標:至少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對公司營運決策有重大影響者。
(2)本公司未來核心技術與策略發展之關鍵人才。
(3)因專案工作表現優良或對公司有重大貢獻。
(4)年度績效評估達90分以上。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未達既得條件者,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所給予之股份並辦理註銷。
2.員工因故離職、資遣:如有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本公司依法無償收回並予
以註銷,惟經董事會核准者不在此限,其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
處理授權董事會決議之。
3.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任職或致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任職者,視同達成既得條件,不受既得期間之限制。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視同達成既得條件,不受既得期間之限制,惟應由
繼承人完成必要法定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後,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
或經處分之權益。
4.留職停薪: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既得期間條件
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5.轉任關係企業:經公司核定須轉任關係企業者,其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仍
依照本辦法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既得股份,不受轉任之影響。
6.退休:依規定辦理退休經公司核准者,於退休生效日起,視同達成既得條件,
不受既得期間之限制。
7.一般死亡:於死亡日起,視同達成既得條件,不受既得期間之限制,惟應由繼
承人完成必要法定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後,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
經處分之權益。
6.其他發行條件:依發行辦法辦理。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前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及符合一定條
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為限,該一定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2)實際得為被給予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
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並考量公司營運需
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過去及預期未來對公司整體之貢獻
或未來發展潛力等所擬定之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訂,提報董事會同意後認定
之,惟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非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
(3)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
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
認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任本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
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若以本公司114年4月23日之收盤價83元估算,於全數達成既
得條件,可能費用化之最大金額為新台幣29,050仟元;則民國114年至117年每
年分攤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8,473仟元、12,588仟元、6,052仟元、1,937
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以本公司目前已發行股數35,229,421股計算,暫估對
每股盈餘稀釋於民國114年至117年分別為:0.24元、0.36元、0.17元及0.05元,
前述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前如遇有流通在外股分增加或減少,其對每股盈餘的
影響亦等比例作調整,以符合法令規範。整體評估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
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
、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等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3)除前項因受信託約定之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
達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含但不限於:現金股息、股票股利及資本公積之受
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及因合併、分割、股份轉換等各項法定事由所獲配之任
何權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4)既得期間內如因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而退還現金時,因該獲配而未既得之減資
退款須交付信託,於達成既得條件及期限時,併同該既得股票無息交付員工;惟
若屆滿期限未達既得條件時,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1)如本公司評估須將員工因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委託信託機構進行信
託保管時,本公司有權代理員工進行信託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
解除、終止,及信託保管財產(股份及現金)之移轉、處分等,以及其他基於本
辦法所為之行為。
(2)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須於既得條件達成前,交付本公司指
定之信託機構以為保管。
(3)簽約及保密:
1.本公司依本辦法辦理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作業時,由承辦部門通知獲配員工
簽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契約書」,經獲配員工完成「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契約書
」簽署後,即視為取得獲配權利;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獲配權利。
2.得為認股員工均應遵守本公司保密規定,不探詢他人或洩漏被授予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本公司得依情節輕重懲處之。員工
若有違反之情事且經本公司認為情節重大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該員工立即喪失受領股份之資格,本公司有權得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
理註銷。
(4)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申報
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如有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
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修正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
認後始得發行。
(5)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