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寶得利公告本公司董事長個人違公司法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判決結果。
日期:2025-05-03
股票代號:5301
發言時間:2025-05-02 23:59:57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董事長張雅琍女士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3年度訴字第63號
4.事實發生日:114/05/0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案因本公司董事長張雅琍女士於99年中設立登
記其個人公司資本額1千萬元前,因公司會計不諳法令,未將實際已先投入
裝璜工程等資金達一億餘元予以登帳,以致誤觸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實際
股本與登載不實,經檢察官於113年提起公訴後,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一審
判決有期徒刑伍月,得易科罰金。
6.處理過程:依法發布重大訊息,由董事長張雅琍女士收到判決書後,
再依判決主文繳納罰金。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為董事長99年時之個人經營其他
公司之衍生事件,與本公司無涉,目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對財務、業務
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