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中福公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來函有關114年度財務報告,
於文到20 日內重新公告申報
日期:2026-04-28
股票代號:1435
發言時間:2026-04-28 18:37:15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5/04/28
2.更正或重編之財務報告年季:114年度財務報告
3.請說明為更正或重編:重編
4.發生緣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503819451號函
5.主管機關限定更正或重編之日期:115/05/18
6.與前次公告財務報告之主要差異:不適用
7.因應措施:
(1)緣本公司未能於115/03/31董事會通過財報前,取得投資公司即
福興公司提供其114年度經董事會通過及經簽證會計師查核簽
證之合法合規財報,致本公司簽證會計師缺乏足夠及適切之查
核證據而無法對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及其他相關投資損益之金
額進行判斷,乃出具部分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書。
(2)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 115 年 4 月 1 日金管證審字第
1150339369 號函令本公司限期重行公告申報。為此,本公司於
115/04/01、04/09 及 04/16 接連函催請採權益法投資公司即福興
公司提供其114 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且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
報告,本公司董事長亦於04/01及04/09另以福興公司董事身分
請求公司召開董事會討論114年財報事宜,但截至主管機關指
定期限,均未獲置理,使得本公司仍無從提供足夠且適切之查
核證據供簽證會計師就114年度財務報表涉及福興公司之會計
項目予以重新查核並更新查核意見。另,本公司在上開期限屆
至前,亦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114年度財報之申報期限,但遭
否准。
(3)基此,本公司將繼續向福興公司追索其114年度經董事會通過
及經簽證會計師查核之合法合規財報,待取得後請簽證會計師
執行查核並提出更新查核意見後,重行公告申報。
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於115年4月28日再次接獲主管機關通知要求20日內重新
公告申報,擬續與會計師討論,必要時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