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益鈞環科*公告經主管機關核准本公司115年度現金增資案調整發行價格
及發行股數暨補償方案及願負賠償責任之承諾書
日期:2026-06-25
股票代號:6912
發言時間:2026-06-25 19:50:19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5/06/25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5/06/02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本公司申報115年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4,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元,
總額新臺幣14,000,000元,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5年3月31日
金管證發字第1150337887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2)並業經115年5月18日金管證發字第1150343476號函
准予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限至115年8月19日止生效在案。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本次現金增資案因考量資本市場環境變化及本公司股價波動情形,
為提升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認購意願,並綜合考量股東權益及公司整體利益,
確保資金募集完成之可行性,本公司調整本次現金增資之發行價格及發行股數,
將每股發行金額由每股新台幣18元調降為新台幣12元,
發行股數由14,000,000股調增為21,000,000股,
總募集金額新台幣252,000,000元及現金增資計畫維持不變,
本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5年6月25日金管證發字第1150346113號函准予照辦。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
(1)對於115年現金增資已繳款之原股東及認股人之權益,本公司擬訂相關
補償方案如下:
A.適用對象: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股東、投資人及本公司員工。
B.申請期間:自補償方案公告日起至115年7月10日止。
C.申請方式: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股東、投資人及員工,
如已無認購意願,請填具「認股撤回暨股款退回申請書」,
檢附認股繳款書存查聯影本加蓋股東原留印鑑
並附上存摺帳號影本,於申請期間截止日前,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
(以郵件送達為準)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67號地下一樓,電話:02-25865859),
逾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齊全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D.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已繳款認股人,
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及所產生之手續費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
計算公式如下:
已繳納股款×【1 + (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註1)之天數) x 利率(註2) / 365】
註 1:實際退款日為民國115年7月25日,應付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或匯款方式支付。
註 2:利率係以補償方案公告日之臺灣銀行公告一年~未滿二年定期存款牌告固定利率
為基準計算之,應退還之已繳股款,以新台幣元為計算單位,元以下無條件進位。
E.對於原股東、員工及已繳款認股人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
本公司董事長將另洽詢特定人悉數認購,本公司負責退還原股東、
員工及已繳款認股人所繳款項及支付應計利息。
承 諾 書
益鈞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度現金增資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民國115年3月31日金管證發字第1150337887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每股以新台幣18元溢價發行。
並經115年5月18日金管證發字第1150343476號函同意備查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
茲考量近期資本市場環境變化及本公司股價波動情形,為提升原股東、
員工及特定人認購意願,並綜合考量股東權益及公司整體利益,
確保資金募集完成之可行性,本公司業於115年6月2日經董事會決議
通過調降現金增資發行價格至每股12元及調增發行股數至21,000,000股,
總募集金額維持不變。
本人特此聲明於本次現金增資申請調降發行價格及增加發行股數
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認股人權益尚無重大影響,若因調降發行價格及增加發行股數,
致原股東及認股人權益受損,經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及檢具公信力之佐證資料,
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本人願負相關損失賠償責任。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立承諾書人:秦 嘉 鴻
中華民國11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