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臺灣高等法院駁回欣同公司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抗告
股票代號:2371
發言時間:2020-05-08 21:04:34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欣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台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522號
4.事實發生日:109/05/0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欣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稱欣同公司)前於108年11月22日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經高院認為無管轄權裁定移送台北地院審理,經台北地院於
109年3月9日裁定駁回其聲請。欣同公司向臺灣高等法院提出抗告,今日收到臺灣
高等法院通知(109年5月1日發文),駁回欣同公司抗告,裁定理由摘要如下:
一、駁回欣同公司抗告。
二、否准選任3位公正專業人士為大同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務。
三、本件係涉及經營權事件,須以較高度之保全必要性為准許要件,如准抗告人本
件聲請而禁止大同公司全體董事行使職權,無異以少數股東即能癱瘓公司整體
之營運,反造成大同公司及全體股東難以回復之損失。
四、公司經營績效良窳及成敗,可能受諸多因素影響,且非短時間內所致,亦並非
皆可歸責於現任全體董事。
五、本案訴訟系爭股東會是否無效或有得撤銷事由,於本案訴訟(107上字1522號)
尚未確定前,即應由系爭股東會所選任之董事行使董事職權。
6.處理過程:不適用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
9.其他應敘明事項:
股東權之行使奠基於股東權合法有效成立為前提,欣同公司實質負責人鄭文逸因涉
非法陸資已經台北地檢署偵查終結起訴在案,然在司法程序進行中,本公司籲請行
政主管機關依法執行職權,以保護本土企業大同公司及所有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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