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立積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日期:2020-10-30
股票代號:4968
發言時間:2020-10-30 18:26:42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10/29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
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以認股資格基準日之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編制內全職員
工為限。(所稱「子公司」,係指被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
五十之公司)。
(二)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權之數量,
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年資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
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具董事及經理人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提出。
(三)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
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
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
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為1,000,000股。
7.認股價格:以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若當日收盤價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
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自發出之日起算)為五年,
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
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上述憑證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
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 50%
屆滿三年 75%
屆滿四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
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時,公司有權撤銷該認股權人全部或一部
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並得予以收回及註銷。
3.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4.認股權人每次得行使認股權之數額,應以1,000股或其整數倍
數為單位。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自願離職或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解聘: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
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
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
視同放棄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或解雇當
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後,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
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
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
,一年內行使之。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因職業災害致殘疾或死亡者:
(1)因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
憑證,於離職後,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
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
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
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年內行使之。
(2)因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
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
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
比例之限制。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5.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
行使者, 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
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
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
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
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
視同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
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但經董事長另行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
限,並事後報請董事會追認者,不在此限。
7.調職:
(1)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就其已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得於調職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
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
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
同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調職當日即視
為放棄認股權利。
(2)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
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8.其他非屬上列原因者,由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之。
9.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
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無。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發行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
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外
,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括以募集發行或私募方
式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受
讓他公司股份、股票分割及辦理現增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
,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
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 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債券換股權利
證書及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之股數,並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
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
2. 每股繳納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 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
45個營業日起連續30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 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每股單價為受讓股份過戶完成日
前第45個營業日起連續30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5. 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
減少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
以下四捨五入),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減資
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其普通股現
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1.5%者,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
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
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
、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四)依前述所進行之認股價格的調整,遇有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面
額者,則以每股面額為認股價格。
(五)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
資)時,則先扣除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格。
(六)公司於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得增發員工認股權憑證或
調整認股股數。
調整後之認股股數=
調整前認股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調整後認股價格
又如前述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屬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
資時,對尚未行使認股權利之已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得依前
述之方式計算增發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調整可認股股數,但以認股時公
司章程載明有足以供認購股份數額者為限。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 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
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
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
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向本公
司請求依本辦法認購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並填具認股請求書,
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部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
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員工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
名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
公司普通股股票,上述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四)本公司將每一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
份資本額變更登記。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權行使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
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保密規定: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
關要求外,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 反之情事,
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辦理。
(二)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二分之ㄧ以上同意,並報經
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認股權憑證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
,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
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三)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