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大甲 本公司代重要子公司大川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告
接獲民事訴訟起訴狀
日期:2021-01-11
股票代號:2221
發言時間:2021-01-10 23:43:17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A.原告:亞東工業氣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或亞東氣體)
B.被告複數,包括:
大川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川研)
(其為本公司直接投資持有65.36%之合併財報重要子公司)、
張OO(原告之協理,已被解僱)、洪國仁(大川研之總經理)、薛蓮(大川研之董事兼僱員)
、周OO(原告之協理)。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9年度勞專調字第69號
4.事實發生日:110/01/0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A.原告提起訴訟,有數項起訴聲明競合,其中針對大川研為:大川研應與洪國仁連帶
給付原告新台幣95,407,200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連帶負擔。如獲勝訴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B.原因事實則略以:張OO自88年4月起任職於原告電子事業處E&I部門,E&I部門負責
處理CANDI系統銷售之客戶聯繫、報價、訂單、專案預算編列製作、驗收與請款,
張OO於109年11月25日遭亞原告解僱,解僱前之職稱為協理,為E&I部門之主管;周OO
為原告健康環境部門(SHEQ部門)之主管,職稱亦為協理,係張OO配偶,二人涉嫌與
洪國仁及薛連共謀,製作提供虛假文件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支出工程款造成損害,依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
6.處理過程:
大川研已委任律師處理中。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A.大川研自106年至109年間收到亞東氣體訂單,含稅金額為新台幣95,407,200元,
大川研就上開訂單為仲介工程角色,轉發訂單含稅金額為新台幣86,623,236元,故
大川研109年度之獲利為新台幣4,970,880;106年至108年間之獲利為新台幣3,394,800。
細節公司尚在釐清當中,但截至目前本公司初步評估大川研109年稅前淨利將減少新台幣
4,970,880,進而影響本公司稅前淨利新台幣3,248,967(稅前EPS0.08)。
B.亞東氣體起訴對象包括其部門主管(協理)二人,其及被告數人之間,各應負擔責任、
過失比例等均有待法院認定,本公司目前無法評估損失金額。
C.本訴訟不影響大川研之正常營運。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A.目前已要求大川研之總經理洪國仁先行休假,並進行內部調查。
B.本公司已委任律師因應,並將視規定揭露公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