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大甲 本公司代重要子公司大川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告
接獲民事假扣押強制執行命令
日期:2021-02-01
股票代號:2221
發言時間:2021-02-01 18:07:53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A.聲請人:亞東工業氣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或亞東氣體)。
B.相對人:大川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川研)
(其為本公司直接投資持有65.36%之合併財報重要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中院麟民執110司執全助亥字第23號。
4.事實發生日:110/02/0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A.本案訴訟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專調字第69號,原告起訴主張其公司之
前協理張OO及配偶周OO(仍在職,亦為協理),涉嫌與大川研之總經理與雇員(兼任董事)
共謀提供虛假文件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支出工程款,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大川研
連帶賠償新台幣(以下同)95,407,200元。
B.本件假扣押執行命令內容:本案訴訟求償金額95,407,200元及執行費用763,258元之
範圍,予以假扣押。
6.處理過程:
本件假扣押執行命令內容:第一商業銀行大甲分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大甲分公司
之存款及利息債權。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A.本件假扣押執行事件不影響大川研正常營運。
B.本件假扣押執行係保全程序,非終局執行,責任及賠償數額若干均有待本案訴訟作成
判決。原告起訴對象包括其部門主管(協理)二人及被告數人(以下稱被告等),故各應負
擔責任比例有待法院認定,尚無法評估損失金額。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A.大川研已委任律師採取相關法律因應措施。
B.本案訴訟已於110年01月26日於新竹地方法院進行第一次調解,原告及被告等均表明有
調解意願,並訂於110年03月23日進行第二次調解,如原告及被告等成立調解,則可提早
解除假扣押之狀態。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