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永虹先進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110年度現金增資延長 特定人繳款期間
日期:2022-01-03
股票代號:6618
發言時間:2022-01-03 17:54:24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1/01/03
2.公司名稱:永虹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110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經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延長
現金增資洽特定人繳款期間,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12月29日金管證
發字第1100378887號函核准在案。
(2)本公司110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擬將原股東、員工認股不足款洽特定
人之繳款期間由原訂110年12月28日至110年12月29日調整延長為110年12月28日
至111年01月27日,除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外,原公告之現金增資發行條件、
資金用途及認購價格均維持不變。
6.因應措施:
(1)為確保原股東及員工之權益,對已繳股款之投資人特訂相關補償方案如下:
A.適用對象:對於本補償辦法公告前已繳納本次現增股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
股人等。
B.申請期間:自本補償方案公告日起,迄111年1月14日止。
C.申請方式:對於公告前已繳納本次現增股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等,如
已無認購意願者,請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並檢附原現金增
資認股繳款證明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舊戶者免繳)、印鑑卡(舊戶者免繳)
及填寫匯款銀行帳號,於申請期間截止日(111年1月14日)16:30以前親自送達或
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許昌街17號2樓;TEL:(02)2361-1300】
提出申請,逾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備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D.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前已繳款本次現增股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等,如
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利率%(註1)/365】。
註1:利率係以臺灣銀行110年12月24日公告之一年~未滿二年定期儲蓄存款
牌告固定利率計算之。
E.本公司將統一於實際退款日起以匯款方式退回繳交之股款,並給付自繳款日起
至退款日應加計之利息。
F.對於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等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
將洽特定人全數認購。
(2) 承諾書
永虹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虹先進)110年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乙
案,業已取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10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371415號函
准予申報生效在案。因特定人繳款作業時間考量,永虹先進董事長業經董事會
授權後核決展延本次現金增資案洽特定人繳款期限至111年1月27日。
上述申報本次現金增資案展延洽特定人繳款期限之相關作業,預期對原股東、
員工及認購人等權益應尚無重大影響,然若原股東、員工及認購人等依法提出
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立承諾書人承諾將依法對因此而致
權利受損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購人等負賠償責任。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現金增資募足股款時之增資基準日及相關事宜依實際募款情形
授權董事長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