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桓鼎-KY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或中華民國境內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案
日期:2025-04-30
股票代號:5543
發言時間:2025-04-29 23:25:48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4/28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或中華民國境內無擔保轉換公司債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一)本次私募之應募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
之六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23年9月12日金管證
發字第1120383220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二)應募人如為策略性投資人:
1.應募人選擇方式與目的:認同本公司經營理念且
有利公司未來發展之策略性投資人,有助公司提
升營運績效、強化產業地位,對公司永續經營實
有助益。
2.必要性及預計效益:本公司為因應產業態勢、提
升營運效能、改善財務結構,擬引進策略性投資
人,並藉由其資金、技術、知識、品牌、業務能
力或經營管理能力等,預計能提升本公司生產效
能、品質優化、整合產品、擴大客戶基礎、降低
營運成本及經營壓力,強化公司長期競爭力。
(三)本公司目前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以不超過30,000仟股之額度內辦理。
5.得私募額度:私募普通股於不超過30,000仟股之額度內辦
理,私募中華民國境內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得轉換之普通
股股數應於前述30,000仟股範圍內,於股東會決議之日
起一年內,視公司經營實際需求,於適當時機擇一或搭
配方式分五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一)私募普通股
私募普通股每股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
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參考價格以下列二基準計
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
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
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
權後之股價。
(二)私募中華民國境內無擔保轉換公司債
1.每張面額:新台幣100,000元或其整倍數。
2.發行期間:自發行日起算不超過五年。
3.票面利率:0%
4.私募中華民國境內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之發行價格
,以不得低於理論價格之八成。理論價格將以涵
蓋並同時考量發行條件中所包含之各項權利而擇
定之計價模型訂之。轉換價格係不低於下列二基
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訂定之:
(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
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
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
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
反除權後之股價。
(三)實際私募價格及實際定價日擬提請股東會於決議成
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市場和公司狀況及選定特
定人之情形為依據訂定之。上述價格訂定之依據,
除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
項」相關規定外,另考量私募有價證券自交付日起
三年內,其轉讓對象及數量均有限制,且交付未滿
三年不得向主管機關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及上櫃,故
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各分次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均
為充實營運資金或償還銀行借款,藉以因應產業變化及
強化公司經營體質及競爭力,預計將可改善財務結構,
有助公司營運穩定成長,對股東權益有正面助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私募具有迅速簡便之特性,
且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可確保
公司與應募人間之長期關係;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
營運實際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提高本公司籌資之機
動性與靈活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未訂
11.參考價格:未訂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未訂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或中華民國境
內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轉換之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
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本次私募之有價證券之相關轉
讓限制,悉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及主管機關相
關法令函釋辦理。本次私募之有價證券自交付日起滿三
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向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核發符合上櫃標
準之同意函後,後續向主管機關申報補辦公開發行程序,
並申請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或發行中華民國境內無擔保轉換
公司債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定價成數外,包括但不限
於實際發行價格、發行股數、發行條件、募集金額、增資
基準日、計畫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
及其他未盡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得視公司營運
需求及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因主管機關指
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之必要
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二)為配合本次辦理私募普通股或中華民國境內無擔保轉
換公司債,擬提請股東會於通過本私募案後,授權本公司
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辦理與本次私募計畫有關之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