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中福(補充114年07月10日重大訊息)公告本公司接獲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駁回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就租約請求之民事裁定書
日期:2025-09-10
股票代號:1435
發言時間:2025-09-10 18:09:25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宥誠)
被告: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690號
4.事實發生日:114/09/1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前於114年07月10日接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命力
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7,666,788元,並檢
附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14年04月17日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提起之民事起訴狀繕本。
6.處理過程:
(1)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主張2份土地租賃契約書乃本公司
前董事長黃立中未經法定核決程序,且查無用印申請紀錄之情況下,
違反公司法及本公司取處辦法等相關規定,私自與力歐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簽署,本公司認應屬無效。
(2)本公司前於111 年09月19日委請律師發函向力歐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主張2份土地租賃契約書無效(縱非無效,亦依法及依約而
解除或終止),又於112年04月11日委請律師發函通知2份土地租
賃契約書無效(縱非無效,亦依法及依約而解除或終止),再於114年
04月22日發函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主張2份土地租賃契約書無
效(縱非無效,亦依法及依約而解除或終止),故力歐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所主張2份土地租賃契約書,除有無效之情,且亦經本公司解
除契約或予以終止而失效力,故對於本公司並不發生效力。
(3)至於,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前違法拆除2份土地租賃契約
書所涉土地上之建物(即中壢廠房),本公司已向力歐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負責人陳宥誠及其他相關人提起刑事毀損罪之自訴,並請求損
害賠償,刻分別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商業法院審理在案。另,力歐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起訴狀記載:「未履行上開二租賃契約將所
約定之土地點交予原告」等語,已可確認中壢廠房遭到拆除前,確實
未進行點交程序。
(4)本公司於114年09月10日接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因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補繳裁判費而駁回其起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營運維持正常,對本公司營運及財務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