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波若威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日期:2026-05-04
股票代號:3163
發言時間:2026-05-04 21:03:56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5/04
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新臺幣1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發行總額為新台幣1,500,000元,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共計發行普通股150,000股。自主管機關核准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
二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4.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於下列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且未曾違
反公司聘僱契約、工作規則等情事,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任職屆滿一年:25%
任職屆滿二年:25%
任職屆滿三年:25%
任職屆滿四年:25%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員工自獲配本公司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公司聘僱契約、
工作規則等情事時,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1).一般離職(自願/退休/資遣/開除):
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份,
本公司將依法按原認購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留職停薪: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
惟既得期間條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經依前述規定遞延後,
如達到既得條件之日,如遇假日則延至最近一營業日辦理股票撥付。
(3).一般死亡:
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份,
本公司將依法按原認購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4).職業災害: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仍依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條件。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由繼承人於
被繼承員工死亡當日起,仍依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條件。
(5).調職:
如員工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子公司除外)時,其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
比照本項第一款「一般離職」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
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其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轉任
之影響。
(6).員工或其繼承人應依信託契約約定,領取達成既得條件所移轉之股份。
(7).未符合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應於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
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前,向員工
按原認購價格收買其股份,並通知信託保管機構辦理收回轉帳作業。
惟其所衍生之配股及配息,員工毋須返還或繳回。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資格,以本公司正職員工為限;實際獲配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之員工及其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
貢獻或特殊功績等擬定分配標準,由董事會核訂。惟具經理人或董事身分者
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
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本公司115年3月31日流通在外股數80,541仟股,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佔
已發行總數0.186%,若以115年4月24日收盤價1,155元擬制估算,暫估費用化
金額為新台幣171,750仟元。發行後分攤之費用化金額對115年~119年每股盈餘
影響分別為0.13元、0.53元、0.53元、0.53元、0.40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本公司115年3月31日流通在外股數80,541仟股,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佔
已發行總數0.186%,若以115年4月24日收盤價1,155元擬制估算,暫估費用化
金額為新台幣171,750仟元。發行後分攤之費用化金額對115年~119年每股盈餘
影響分別為0.13元、0.53元、0.53元、0.53元、0.40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本公司未來年度之營收及獲利預估均呈成長趨勢,故整體評估,對本公司未來
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現有股東權益亦應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以員工名義交付股票信託保管,
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如下:
(a).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除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由其
法定繼承人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出售、抵押、轉讓、
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b).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依法執行。
(2).除前項因受信託契約約定之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股息、紅利、法定盈餘公積、
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及及表決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
股份相同。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員工因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保管期間應由本公司委託
股票信託保管機構進行。
本公司有權代理員工進行信託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
終止,及信託保管財產(股份及現金)之移轉、處分等,以及其他基於本
辦法所為之行為。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
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
之要求而須修正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修正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
發行。
(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