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新盛力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辦理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
日期:2025-05-07
股票代號:4931
發言時間:2025-05-07 13:36:00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5/07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規定之資格條件,且能協助本公司提高技
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增進效率、擴大市場等效益,並認同本公司經營
理念之策略性投資人為限。洽符合前揭條件之策略性投資人之目的、必要性
及預計效益,在於因應本公司長期發展所需,擬藉由該等策略性投資人之技
術、知識或通路等,以協助本公司達成上揭之效益。洽定特定人之相關事宜
擬提請股東會全權授權董事會為之,本公司目前未洽定任何應募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以不超過6,5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
本公司將視市場及洽應募人之狀況,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二次辦理,
惟合計發行總股數以不超過6,500,000股為上限。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私募普通股每股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
據,參考價格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1) 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
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 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
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於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
市場和公司狀況及選定策略性投資人之情形為依據訂定之。前述私募價格訂
定之依據,除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
外,另考量私募有價證券自交付日起三年內,其轉讓對象及數量均有限制,
且交付未滿三年不得向主管機關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及上櫃,故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為充實公司營運資金,因應未來發展或轉投資需要,以強化公司競爭力,並
掌握資金募集之時效性。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資本市場狀況、籌募資本之時效性、可行性、發行成本及引進策略性投
資人之實際需求;而私募有價證券受限於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可確
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夥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
實際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提高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故不採用公
開募集而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有價證券。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訂定。
11.參考價格:尚未訂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訂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
之規定,本公司私募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
定之情事外,其餘受限不得轉讓。本次私募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
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取得核發符合上櫃標準之同意函後,始得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
補辦公開發行,並申請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